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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市法院审理乱象:程序违法案外人8年维权无果

来源:织梦技术论坛 作者:anan 时间:2025-10-31
导读:近日,举报人罗放(身份证号:430621196602101813,电话:13973061613)向媒体实名曝光浙江东阳市法院在(2016)浙0783民初05240号民事案件审理中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该案因司法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双重错误,导致罗放无辜遭受70余万元经济

       近日,举报人罗放(身份证号:430621196602101813,电话:13973061613)向媒体实名曝光浙江东阳市法院在(2016)浙0783民初05240号民事案件审理中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该案因司法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双重错误,导致罗放无辜遭受70余万元经济损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历经8年信访、申诉仍未获得公正解决。如今,罗放再次实名举报,恳请上级部门介入,启动纠错程序,还自己一个公道。

一、核心举报诉求:彻查乱象,挽回损失

       1.依法对(2016)浙0783民初05240号民事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撤销原错误判决;

       2.核查该案承办法官楼聪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责令浙江蓝贝车业有限公司撤回针对本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消除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并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4.判令浙江蓝贝车业有限公司赔偿本人因错误判决造成的70余万元经济损失及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黑幕:四大核心问题直指司法不公

 (一)程序严重违法,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公告送达需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为前提。但本案中,原告浙江蓝贝车业有限公司及东阳市法院明明知晓罗放的有效联系方式和QQ号码,却未通过电话、QQ、短信、邮寄等任何法定方式送达起诉状、传票,甚至判决书也未依法送达,更未按规定采用公告送达。这一操作直接导致罗放完全丧失答辩、质证、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1条关于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规定。 

       直至2018年7月,罗放因购买机票受限,才震惊地发现自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时早已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一场关乎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诉讼,竟沦为“秘密审判”,彻底背离程序公正原则。

(二)事实认定颠倒,案由与证据完全脱节

       本案中,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东阳市法院立案案由也明确为买卖合同纠纷,但最终判决却依据案外人杨东生个人出具的民间借贷借条作出。众所周知,买卖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关系、举证责任完全不同,而法院在没有买卖合同、发货单、结算单等任何关键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借条就认定存在买卖合同债务,属于典型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更离谱的是,原告提交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其与罗放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唯一的借条仅能体现杨东生个人借款,且借条金额与原告诉讼请求金额严重不符。东阳市法院故意拒绝依法审查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便作出对罗放不利的判决,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尽显证据审查失职。

(三)法律适用错误,违法扩大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第26条规定,杨东生出具的借条约定2015年2月18日还款,债权人应于2015年8月17日前向罗放主张保证责任。但原告直至2016年4月22日才提起诉讼,且起诉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与担保所涉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毫无关联,罗放的保证责任早已依法免除。

       此外,罗放仅对杨东生个人向台州蓝贝车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从未就东阳市白云东升电动自行车商行的货款承担保证责任。而东阳市法院竟将不同主体、不同法律关系混同判决,属于重大法律适用错误,违法扩大了罗放的法律责任。

(四)恶意诉讼痕迹明显,疑似串通损害案外人权益

       罗放回忆,2014年4月,他受浙江蓝贝车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全水明邀请担任台州蓝贝车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因公司要求收回杨东生前期货款,经协商将货款转为借条,罗放在公司负责人的胁迫下签署了担保人字样,当时公司明确表示“仅为约束杨东生还款”。2014年6月,罗放被无故辞退后,便未再关注此事。

       直至2018年发现被起诉,期间原告及东阳市法院均未与罗放有过任何联系。在实际欠款人杨东生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浙江蓝贝车业有限公司刻意隐瞒罗放的联系方式提起诉讼,在法官的“违法保护伞”下,违规完成起诉、判决、送达等一系列操作,明显属于恶意串通,其目的就是将债务转嫁到罗放身上,严重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三、8年维权路:漫漫申诉无果,生活陷入绝境

       自2018年知晓被东阳市法院枉法裁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来,罗放从未放弃维权。他先后向浙江东阳市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通过信访、实名曝光等渠道向各级政府、纪检部门反映问题,但均未获得实质性回应。

       错误的判决让罗放的企业经营彻底受阻,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累计经济损失超过70万元。8年时间,他为洗清冤屈奔波劳碌,承受着经济和精神的双重重压,却始终未能等来公正的结果。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东阳市法院在本案中的一系列操作,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此,我们呼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高度重视此案,依法介入审查,启动纠错程序,彻查案件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还罗放一个公道,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

责任编辑: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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