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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濮阳中院召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来源: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岳占平 时间:2024-12-04
导读:新华资讯网讯(岳占平),12月3日上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克臣,行政庭庭长朱海宇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濮阳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
新华资讯网讯(岳占平),12月3日上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克臣,行政庭庭长朱海宇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濮阳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耿惠萍主持。

王克臣通报了2023年1月以来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全市法院受理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1242件,审结1141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审查及复议案件289件,审查结案287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100%。全市法院在审结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438件,调解撤诉率为30.67%,有效化解了行政纠纷。

王克臣强调,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省委、市委的工作部署,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强化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一是监督支持并重,助推法治政府全方位建设

定期总结行政审判工作经验,撰写行政审判白皮书,着力做好行政败诉案件的原因分析,服务行政机关科学决策;发送司法建议,分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把司法建议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实现了诉讼双方当事人有效对话,坚持逐案发送出庭应诉通知,每月向市政府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负责人出庭率位于全省前列,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法治濮阳建设的重要品牌。

二是贯彻司法为民,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市法院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结合政府“放管服”改革的趋势,严格合法性审查标准,保障重大项目顺利实施;针对涉及经济民生的社会保险类、劳动争议类重点案件,及时汇报争取党委政府最大支持,通过研讨座谈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化解纠纷的最优路径;常态化开展旁听庭审工作,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效果,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社会功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三是践行枫桥经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建立健全多元纠纷化解制度,依托行政争议诉前化解机制,一案一策,逐案化解;加强业务能力学习,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从案件开庭审理到裁判文书制作,充分释法明理,努力实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建立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效衔接机制,与市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配合 推动化解行政争议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全市法院将持续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效,做实做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法治政府、法治濮阳建设再添新功。

朱海宇发布了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濮阳中院结合行政审判案件审理情况,精心选取了具有典型意义的五个案例向社会发布,案例中有关系大家日常生活的行政处罚类案件,有贴近民生实际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类案件,有群众关心的食品经营市场监管类案件,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类案件。通过案例的公布和对案例的分析解读,有利于进一步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工作的社会功能,更好地宣传法治。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卢某诉某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案

基本案情

 
 

卢某酒后驾驶自己的出租车在停车场挪车并停车,与停车场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工作人员报警。公安机关接案受理并对卢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卢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卢某驾驶出租车挪车,没有搭载乘客,行驶距离短,空间相对狭小,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低,危险性明显较小,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与卢某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比明显较重,遂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因不符合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而依法被撤销。行政处罚的目的并不在于处罚本身,而是通过惩戒性的措施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机关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合理行政,从而实现统一行政处罚标准的目标。

 
 

案例二

 
 

某建设工程公司诉某社会失业保险处

不履行给付工伤保险金职责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工程公司于2021年10月对其承建的改造安置房项目办理了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未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在工程期限内,施工人员黄某在施工过程中意外身亡,后人社部门将黄某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某建设工程公司向失业保险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处以没有申报参保人名单、未查询到黄某参保信息为由,口头回复不符合支付条件,对该公司申请不予受理。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责令失业保险处履行给付黄某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建筑行业社会保险具有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规定,由于建筑施工项目的临时性、工作人员的流动性,相关规章规定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是一种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兼顾行业特殊性质的参保方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备案登记仅是一项管理措施,目的在于方便社保部门管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建筑施工单位未报送人员名单,不必然影响案涉保险关系的生效,亦不必然影响案涉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相关经办行政机关应履行告知义务,畅通办理渠道,提升行政效能,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案例三

 
 

某餐饮店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某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某餐饮店涉嫌虚假宣传,遂对该餐饮店进行调查,最终认定该餐饮店在纸质、电子菜单及抖音、美团宣传视频中将部分食材进行虚假宣传,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某餐饮店对该处罚不服,向某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某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某餐饮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驳回了某餐饮店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在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时,要真实、安全,不得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某餐饮店虚假宣传的商业行为,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经营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在审查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案件时,严格按照具体的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既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

 
 

卢某诉某自然资源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某公司与任某签订《日照挡光补偿协议》,约定某公司由于建设项目对案涉房屋采光造成的影响,一次性支付任某遮光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万元,该补偿金已经支付完毕。2021年7月,某自然资源局在某公司建设项目现场及网站对该项目的规划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进行了公开,公示期为2021年7月29日至8月6日。2021年8月某自然资源局针对该公司的建设项目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9月,卢某从任某处购买了案涉房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卢某认为某公司的建设项目影响其采光权,要求某自然资源局督促停止案涉项目建设并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卢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其起诉。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成为适格的行政诉讼原告需具备两方面条件,从主观上看,必须是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从客观上看,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能凭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案例中,某自然资源局颁发案涉许可证时间早于卢某购房时间,在事前公示及颁发许可证的时间卢某并非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卢某与案涉颁发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资格。现今因采光问题产生的经济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适当的民事救济途径主张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案例五

 
 

某能源公司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能源公司于2022年6月招聘了李某,将其安排至新疆项目部作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工伤保险。同年8月,李某在作业时被烧伤,后送医救治并多次转院,被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三度烧伤、全身多处烧伤瘢痕畸形等。李某受伤后,某能源公司与李某补签了劳务合同,并让李某签署了一份自认因未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导致事故发生的声明。后李某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工伤。某能源公司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向某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政府作出维持该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案涉工伤决定。

 
 

典型意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分别为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故无论职工是否存在作业失误,均不符合不认定工伤的情形。本案例中用人单位以伤者操作不当致伤为由对工伤认定结果予以抗辩,该事项显然不属于前述规定的三类法定不得认定工伤事由,故经审理对工伤认定决定予以维持。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伤害,除三类法定事由以外,不得以当事人工作失误、操作不规范等理由剥夺其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借由本次案例发布的机会,我们鼓励倡导广大劳动者通过合法正规途径主张自身权益。(李洁)
 


责任编辑:杨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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